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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纪检监察作用以案件质量考评机制提升办案能力
添加时间:2007年11月10日 来源:区检察院纪检组 作者:佚名 点击数:

 

20048月,安源区院率先在全市各县区院成立了监察室。监察室本是一个内部监督机构,但在案件质量检查中,它承担了一些具体的工作任务,参与到该院案件质量考评机制的建设之中,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该院也由此把监察室设置成常设性的案件质量监督机构,取得明显成效。

 

探索:案件质量如何评价?

 

目前,人民检察院仍然主要实行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把关、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决定的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中实际上暗含了一种质量监督、考核的机制,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这种机制有明显的层级式管理特征,行政色彩较浓,存在从事案件质量管理的部门分散,职责不明,目标制定上存在多重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和可检测性,案件质量管理的机制不完善,考核标准不统一,反馈渠道不畅,影响了对存在问题的改进等突出问题。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建立合理、科学、可操作性强的案件考评机制,安源区院监察室领受了调研任务,在认真学习省检察院制定实施的《执法规范》,深刻领会市院提出的“规范、质量、效率”工作方针之后,他们设想了以下案件质量考评标准,得到院党组的肯定,写入《安源区检察院案件质量考核评估办法》,成为安源区院案件质量考评的基本标准:

符合程序法、实体法、《执法规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突出的案件为一类案件;

符合程序法、实体法、《执法规范》,办案效果较好的为二类案件;

执行程序法、实体法、《执法规范》存在问题的为三类案件。

 

尝试:监察室=内部监督+案件质量监督办公室

 

以往的案件质量检查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要进行案件质量考评的检查时就临时搭个“班子”,检查一过相应的责、权、利也就模糊了,使得案件质量的考核总是一项“临时抓、抓临时的”工作。安源区院认为,明确案件质量监督主体是构建案件质量监督机制的前提和基础。要把抓案件质量作为一种长期性的工作,设立的案件质量监督机构既不宜使之隶属于检察委员会,也不宜由各业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无论是检察委员会,还是抽调的各业务部门人员,都各有自己的主要工作。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案件质量监督工作。因此,设立的案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人员精干、办事高效,有时间和精力专门督办有关案件质量方面的工作。考虑到监察室的工作人员都是资深检察官,有过在自侦、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工作过的经历,在进行案件质量检查和监督的同时,又便于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安源区院决定成立案件质量监督办公室,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案件质量监督办公室直接受检察长领导,对检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与其他业务部门是平行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直接监督各业务部门的案件质量。

设置这项职能之后,监察室承担起了案件质量日常监督、考核的工作任务。根据《安源区检察院案件质量考核评估办法》的规定,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自侦部门须在立案10天之内,向监察室通报立案情况,监察室同时监督“一案三卡”制度的落实情况。案件侦查终结后,监察室及时回访发案单位,了解检察人员是否文明执法、依法办案、廉洁自律。如在一次回访中,发现一名同志利用办案中接触嫌疑人的便利条件,向嫌疑人借钱。监察室查清事实后,及时找该同志谈话,了解情况后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并建议院党组给予该同志组织处理。监察室在案件监督中起到的实质作用,在全院引起强烈反响。

特点:强化内部监督,实现一体化管理

安源区检察院建立的新办案管理模式,加大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力度,与传统管理模式相比,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监督。在传统案件管理框架中,办案人负责收集证据、查明事实,部门负责人(主诉或主办检察官)负责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初步审查,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或

检察委员会)对适用法律和案件处理负责。这种宝塔形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办案责任主体既承担办案责任,又实施自我管理,检察机关内部很难实施办案监督。而新构建的管理模式,通过建立专门的案件质量监督办公室,解决了管理主体角色混同的问题,其特点是:将办案责任与对办案活动的监督、考评等管理责任分离,建立起了相对独立的办案质量监督组织体系,实现了对整个办案责任体系的监督。同时,将办案人员素质管理纳入办案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建立办案质量交流反馈和改进工作机制,使办案人在办案过程中实现办案能力的持续提升。

二是有助于强化检察一体化管理。以职务犯罪案件流程为例,以往反贪和渎检部门管理立案和侦查环节、侦监部门管理审查决定逮捕环节、公诉部门管理审查起诉环节,每个诉讼环节实行的是闭合式管理,即各业务部门自定工作标准、自我检查、自行评价本环节工作,工作绩效评估存在主观性和局限性。而在新的案件管理框架中,由于创设了案件质量监督办公室,由监察室来专门负责办案责任的同步监督问题,解决了办案管理全流程管理控制缺位的问题,实现了对整个办案过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目的。

 

新意:案件质量检查考核与质量问题反馈纠正

 

把案件质量的年终考核、考评变成常规检查考核,把被动的接受上级检察机关检查,按照上级意见纠正存在的问题,变成事中检查、同时检查,事后检查互为联系,及时反馈案件质量问题,迅速纠正执法中的偏差相衔接,是安源区检察院这套新机制的关键所在。在这个过程中,监察室同样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事中检查,是通过备案制度和建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来实现的。备案范围应包括: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改变强制措施的、撤回逮捕的、自侦部门初查后不立案的、重复三次以上的民事申诉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备案采取业务部门填写报表交案件质量监督办公室,案件质量监督办公室根据报表情况设立台帐。同时,通过计算机建立案件质量流程档案,将全院案件质量档案网络化,并赋予监察室一定的权限,可及时通过网络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进行跟踪审核,审核的重点是程序制度的落实、案件效率等,从而确保案件程序与实体的公正。同时检查,是指监察室对拟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刑事案件,监察室予以同步跟随调查,除了了解侦监部门的意见外,监察室在必要时可以了解公安机关对不捕、不诉决定的意见,可以听取案件被害人、被害单位及其他相关个人、单位的意见,以确保案件处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事后检查,旨在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法律文书质量的审查来发现问题,并与目标量化考核相结合,奖优罚劣,借以全面提高案件质量。

案件质量问题反馈系统建立的目的是在前述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着手进行解决问题。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建立业务部门复查制度。针对上述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察室可提出各业务科室进行复查的意见,并提出整改措施。3、建立集中备案制度。实行集中备案,可以动态地把握案件质量情况。一是对重点案件进行备案审查。凡是能反映执法水平,能体现执法作风,也最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案件,包括不起诉案件、撤回起诉案件、无罪判决案件、抗诉案件以及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等,业务部门都报监察室备案。二是对承办人成功进行追诉、纠正违法等诉讼监督,以及积极开展综合治理、检察建议等其它案件成效进行备案;三是对承办人违反案件程序,被判决改变事实、情节、罪名认定,判决无罪,诉讼监督不力乃至错诉、漏诉、错误不起诉等问题进行备案。3、建立分析反馈制度。单个案件的质量好坏难以反映部门整体的案件情况,因此,由监察室按季度、年度对《案件质量考核评分表》进行汇总分析,采用对比分析、单项分析以及对规律性的问题进行定向分析等方法,找出案件中的进步与不足,并定期向承办人公开反馈。

每次检查考核结束后,由监察室汇总情况后评出一、三类案件,提交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评定。评定结果出来后,召开院务会点评、反馈检查考核结果,对一类案件进行奖励,对三类案件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报告整改情况由监察室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成效:案件质量大幅度提高

 

安源区院新的案件质量考评管理机制运行以来,颇有收获,体现在检察干警牢固树立了质量意识和自我管理意识,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在2006年市院组织的案件质量检查中,抽查了该院办理各类批捕、起诉、自侦、民行等案件123件,没有发现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立案没有立案、不应当立案却立案、错捕、错诉等实体问题,没有漏捕、漏诉等程序性问题,没有纠正该院作出的撤案、不捕、不诉决定,整体案件质量获得好评。

 

 来稿:区检察院纪检组    编辑:黄小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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