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6日 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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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实行副职审批财务制度的
添加时间:2007年12月03日 来源:新华社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各镇街、城郊党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郊管委会,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含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正职的管理监督,加强财务管理,逐步建立源头防腐机制,促进我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增强各级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上级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实行"副职审批财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规定
      1、各单位党政正职均不允许直接进行财务审批,必须确定一名副职负责审批财务。

     2、各单位党政正职对财务审批负总责;分管副职直接
对财务审批负责,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之间要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各单位在实行"副职审批财务"制度时,应根据金额的大小,采取"小额副职审批,中额请示正职,大额集体商定"的方法,并充分考虑资金支出的用途、环节和监控的难易等因素,制定"手续齐全、监督到位 ;授权合理、责任明确;堵塞漏洞、严格管理;便于工作、厉行节约"的审批程序和具体的实施办法。 
     4、各单位要增强对财务开支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的财务开支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5、各单位的党政正职直接审批财务的,必须在4月30日前终止。各单位的党政正职已经不直接审批财务的,应进一步完善财务审批制度。
     二、纪律责任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实施该项制度的领导责任,按财经纪律的要求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明确财务审批的负责人,制定和完善财经管理的有关制度。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职责,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经常性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主管单位要抓好下属单位对该项制度的实行,各级会计核算中心(帐务代理室)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应拒绝代理。区
纪委监察局将对此项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时、按要求执行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从2007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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