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8日 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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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原则
添加时间:2007年12月04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点击数:

     一、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
     党章、其他党内法规是党员、党组织的行为规范,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行为的规范,也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上述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主要是处理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党纪和政纪分别由由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因此,只有按照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来处理来信来访,才能使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得到正确有效的处理。
     党和政府的政策,是完成党和政府各项工作的保证,也是判定信访问题是否应当解决和如何正确解决的准则。处理来信来访,除了依据党章、法律、法规外,同时还必须依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对政策上已有明文规定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政策规定予以解决。对政策上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有的要请示有关领导确定处理办法;有的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为了正确有效地处理信访举报,信访干部必须加强对党章、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做到能够熟练地加以运用。同时,注意经常向群众进行宣传,引导群众在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信访活动。
     二、以事实为依据
     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处理信访举报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问题。
     举报人是一个群体,举报的心理动机各有不同。广大群众从维护党和国家、集体利益出发,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群众从维护切身利益的角度进行控告和申诉,这就难免缺乏实事求是。在检举控告信访中,有的情况有较大出入;有的为了引起纪检监察机关重视,故意夸大事实;有的是把道听途说、推理猜测的东西也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有极少数人还蓄意编造虚假材料诬告陷害他人。在申诉信访中,申诉人往往只讲自己有理的一面,或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不讲或少讲自己的缺点错误和不利于自己的一面。群众来信来访 反映的问题,情况各有不同,处理信访问题的难度加大。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才能客观地处理问题。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有些单位和地方在处理信访举报问题时也有失公允,缺乏实事求是。有的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愿处理当地违纪的“经济台柱子”;有的经不住说情风的干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不能正确对待群众的举报,借口举报人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而无限上纲、无情打击;有的对错误的处理不愿、不敢纠正,致使申诉人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等。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政策、法规为准绳,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
     坚持这一原则,要注意以下几点:⑴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防止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在未经调查、弄清事实时,不应轻易肯定或否定,也不能随意许愿或批评指责。⑵对重复或越级的信访问题,应注意听取有关组织的意见。既要尊重原承办单位的意见,又不能受原有材料或结论的束缚,要从全部材料和问题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分析思考,作出判断。⑶写信上访人对原单位的处理提出不同意见时,要细致地分析分歧所在,分析产生不同意见的原因,弄清事实,明辨是非。⑷遇到与其他单位、组织有不同意见时,应从事实出发,共同协商,统一认识。
     处理信访问题,最重要的是对人的处理。必须严肃慎重、区别对待,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处理的问题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为了能够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问题,还必须教育和引导群众既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党和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地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
     三、信访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多方面的,集体领导和个体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原则之一。纪检信访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是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要由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一般事项由承办人员按规定处理。监察信访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对于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重要信访问题”一般是指需要由一级党和政府机关作出决定的问题。如决定对检举、控告立案检查,决定对申诉复议、复查,批准或改变处分决定等。对这些重要事项,必须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由纪委会议、监察机关负责人办公会议、专门工作小组会议等集体讨论决定。
     “一般事项”是指可以按照工作分工和岗位责任由个人处理的事项。如按照规定的程序转办来信来访,对反映一般问题的来信来访提出处理意见,与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等事项。对这些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用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具体的工作细则加以规范,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
     四、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写信上访是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写信上访人的民主权利有利于解除群众对写信上访的后顾之忧,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有利于保护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参与对党和国家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群众通过信访渠道维护自身的权益。按照这一原则,信访举报工作部门在正确处理信访问题的同时,要同一切侵犯群众写信上访民主权利的行为作斗争。
     维护写信上访人的民主权利,实际上维护检举、控告和申诉人的民主权利,通常也称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因为,每一个写信上访人都处在一定的法律地位。如果揭发问题,就处在检举、控告人的地位;如果申诉问题,就处在申诉人的位置。被检举、控告人如果对纪检监察机关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而提出申诉,其法律地位与申诉人等同。为了维护写信上访人的民主权利,《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及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有关条规就这一原则作了具体的条文规定,必须坚决认真的加以贯彻执行。
     为了更好地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1、 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只有信访渠道畅通,群众才能够通过信访渠道行使检举、控告、申诉权利。因此,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歧视、刁难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都应当受理。另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方便群众举报。如开通举报网站、设立举报站、公布举报电话等。
     2、 认真处理群体反映的信访问题。解决问题是信访举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问题应该解决而不认真解决或根本不解决,这是对群众民主权利的践踏。要从根本上维护写信上访人的民主权利,就必须对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问题进行认真、客观、公正的处理。
     3、 严格保密制度。保密是保证检举、控告人不受打击报复的一条重要纪律。现在,许多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行为,不少都与泄露检举、控告人和检举、控告内空有关。做好保密工作就是在检举、控告人面前竖起一道保护的屏障,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4、 正确区分诬告、错告,积极挽回诬告、错告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诬告、错告在客观方面都必须有向党和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的违纪或犯罪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的情况。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是否有捏造违纪或者犯罪事实的行为。诬告,主观上有陷害他人之故意,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追究;客观上有捏造或者犯罪事实的行为。错告,即使检举失实,它在主观上没有陷害他人的动机,也不想使他人受到处分或刑事追究,只是参与反腐败斗争,对他人的违纪或犯罪事实予以揭露;在客观上也没有进行无中生有的捏造,只是由于对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认识片面才导致检举控告出现偏差或完全不实。有的被检举、控告人因被诬告、错告而受到党政纪乃至法律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清除影响,因此遭受物质损失的,也要商有关部门处理。
     5、 严肃处理诬告陷害和打击报复行为。诬告陷害严重侵犯了被除数检举、控告人的民主权利,干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正常工作,危害很大,必须给予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打击报复是侵犯党员、公民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错误,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重要条例》第115条及《政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6、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举报要承担很大风险,一量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违纪违法者受到惩处,或为国害、集体挽回、减少损失的,应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分级负责是指对于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应当根据干部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做到应由哪一级处理的问题就哪一级负责处理,不得敷衍塞责
     归口办理就是根据写信上访人所属系统和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业务归属,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1991年5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修改印发〈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的办法〉的通知》,规定了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的范围。凡属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央管理干部的使用及党政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由中央组织部接谈处理。凡属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以及贪污应由法院受理的有关告诉的来访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处理。凡属对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或裁定、对不服逮捕、公诉或免予起诉,对检举控告贪污、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属于检查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对反映检察机关和干警违法乱纪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待处理。检举、揭发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反映公安干警违法乱纪问题和交通事故、户口管理、因私出入境问题,不服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以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问题,由公安部接谈处理。关农村经济政策,农、牧、渔、副业生产和农村乡镇企业等方面的问题,农村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房产、水面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问题,由农业部接谈处理。有关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违法占地、以及土地有偿转让等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现国土资源部)接谈处理。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卫生部接谈处理等等。现在,处理群众来信和举报电话,也比照这一办法办理。归口办理的原则,要求各有关部门必须主动认真负责地解决应由本部门处理的问题,不能互相推诿 。
     为了贯彻好“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纪检监察机关一方面要制定一些具体的规定和办法,使之有所遵循;另一方面向群众作宣传解释,引导群众按照这一原则开展信访活动。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信访举报工作既是项群众工作,要为群众办实事,又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要对群众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和教育。
     所谓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就是既要按照政策规定,帮助信访人解决要求合理合法的问题,又要宣传党的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反映的问题,有的合理,有的不合理;有的虽然合理合法,但由于条件不具备,一时还不能解决;有的当前能够解决,有的当前不能够解决;有的问题虽然处理得合理,但信访人仍不满意,提出过高要求等。因此,在处理来信来访的过程中,一定要把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检举、控告和正当行使权利,采取不正当做法的,要对其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其提高认识,改变态度;对由于不了解政策而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要向其讲明政策,教育其按有关规定办事;对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应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责任编辑:邹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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