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8日 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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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办事公开问答
添加时间:2007年03月14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

一、什么是举报?
答:举报,是公民对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违法违纪、损害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向专门设立的举报机关进行的检举和控告。举报可以利用电话、信函、网络、口头或委托代理等形式进行,举报人也可以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二、什么是纪检监察信访举报? 
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础性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窗口,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法令及规定,接待、受理、处理人民群众检举控告管辖范围内党的机关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行为,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纪行为的来信来访、申诉的一种经常性的重要活动,是获取违纪案件线索的最主要方式。
三、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途径有哪些?
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传真、音像、信函、当面或网上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举报信函和向纪检监察机关递交的举报书面材料,可以用汉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书写。
四、投诉、举报信件应由哪个部门收拆?
答: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群众的投诉、举报信件,除写明具体收件人的外,均应交由信访举报部门(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收拆,无关人员不得私自拆阅。
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治政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服务。
 六、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来信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反映、意见与要求,受理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和监督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了解和处理一般性的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初步审核,综合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当好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方针是:密切联系群众,严肃党纪政纪,促进廉洁奉公,为改革开放服务。
八、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调查研究,慎重对待的原则;(2)坚持耐心做好来访人思想工作的原则;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4)保护信访者合法权利的原则;(5)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6)坚持把问题尽量解决在基层的原则;(7)坚持领导亲自处理的原则;(8)坚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的原则。
九、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具体职责是:(1)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负责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对党的机关中的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的检举、控告,以及纪检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的处分的申诉,听取有关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答复,解释信访中有关的询问,受理上级机关和党政领导批办的信访件。(2)承办、协办和督办案件,对承办机关领导批示的主办和协办信访件,经信访初步调查确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经领导批准按立案程序立案查处。由上级转办要求结果的,应按要求调查并呈报结果。要下级报结果的,应及时督办、检查、催办。(3)提供信息和线索。对来信来访所反映的各种情况,进行梳理分类,加以概括和总结,定期向领导机关反映。在反映情况、提供线索时,抓住带倾向性,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进行专题性总结,引起领导的关注。(4)积极教育和疏导。在处理来信来访中, 要运用国家法律、政策和行政纪律进行宣传教育,教育信访者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实事求是地进行举报、控告和反映情况。
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什么?
答: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十一、纪检监察部门如何办理电话举报案件?
答: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电话举报是:(1)受理电话举报工作,由信访部门负责。(2)对群众的电话举报,要认真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3)群众通过电话举报的重要案件,由主管领导阅批查处。(4)群众电话举报的一般案件,按有关举报工作规程处理。(5)转送举报电话记录,要求在接到交办案件后半个月内报告结果,对短期不能结案的,应在1个月内报告。(6)凡由领导批示的举报电话记录件,由转办承办的各有关部门负责督办,并审理处理结果。(7)群众电话举报不属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由信访部门转有关部门办理。(8)要保护举报人。(9)群众电话举报的重大案件和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报送领导批示。(10)对电话举报案件的受理情况,查处进度和查办结果,每月要综合报告一次。
十二、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在信访举报活动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在信访举报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是: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不得诬陷他人或制造假证;接受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十三、如何切实履行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答:维护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的民主权利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
(1)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应给予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原信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有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查清情况,按照萍乡市纪委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萍纪办字〔2004〕16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2)查处检举、控告问题时,要听取被检举、控告人意见和解释,有道理的应予采纳,结论不正确或处理不恰当的,坚决予以纠正;党支部和基层组织在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政纪或其他处理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允许本人申辩,对其作出的结论和处理,必须同本人见面;被检举、控告人在组织查处其问题过程中,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受理机关要给予保护。
十四、何谓举报有功人员?
答: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1)举报违法违纪行为,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2)举报违法违纪行为,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和纠正不正之风有重要作用的;(3)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提供线索或证据,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4)举报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十五、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应如何处理?
答: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于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2)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3)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打击报复论处。
十六、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在哪些方面必须严格保密?
答: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1)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2)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3)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4)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5)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6)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7)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十七、什么是申诉?
答:党员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党组织申诉理由,请求复议、复查的行为。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申诉的原则是什么?
答: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申诉的原则是:(1)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2、)对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审复核终结制的原则。(3)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的原则。
十九、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诉应当由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2)有明确的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机关。(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二十、申诉人的申诉内容有哪些?
答:申诉书和内容应包括:(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法等。(2)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机关名称。(3)申诉的请求和理由。(4)提出申诉的日期。
二十一、什么叫诬告?
答:诬告是指为达到个人的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或者为了干扰破坏政府工作的顺利进行采取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恶劣手段,蓄意诬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二十二、什么是错告?
答:错告是指行为人由于对情况了解不确实,或者认识上的片面性,缺乏调查研究,轻信了道听途说的反映, 对有关机关作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告发行为。 二十三、什么叫误告(检举失实)?
答:误告是指行为人不了解情况,听到的反映不符合实际,但没有捏造事实,也不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造成检举失实的行为。
二十四、纪检监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要处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
答: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处理:(1)对于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应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2)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受到错误的处理,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3)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及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负责处理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二十五、信访举报案件涉及的知情人和有关组织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答:信访举报案件涉及的知情人和有关组织,都有作证的责任和义务,在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证据和线索,积极配合组织查清有关问题。如对抗阻挠、破坏对违纪案件查处,则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和《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处理。

 
转自市纪委《萍乡清流网》                   责任编辑:邹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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