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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全区信访件办理的效率与质量,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信访件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相关的信访举报工作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举报由信访室统一受理,信访件由专人进行登录、保管。信访件的处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收到来信后要进行消毒,分拣、拆封应由专人负责,拆封时要保持信封及来信邮票的完整;来访、来电要填写来访来电登记卡,登录人员要及时将信访件录入电脑。一般信访件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情况紧急的信访件立接立办。 第四条 信访件的审批: 市纪委和区纪委、区政府交办的信访件,呈送纪委书记阅批。 反映同级党委、政府等几套班子领导干部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以及镇街、区直部门正职的信访件,呈送纪委书记阅批。 其它内容重要,涉及违纪金额较大的信访件,呈送分管副书记阅批。 反映基层中层以下干部的一般信访件,转镇街纪委、区直纪检组办理。 对不属于本委受理的批评、建议、询问的信访件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对内容不清或无实质内容的信访件,予以封存。 第五条 信访室收到的信访件必须录入信仿管理软件,承办人员认为重要的信访件,应提出拟办意见,再打印“重要信访件拟办单”,呈报相关领导阅批。 第六条 办理信访件的基本原则: (一)对违法违纪,严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属党风方面的问题,可要求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进行信访谈话。 (二)对不属本委受理的信访件转送有关部门后,写信人要求答复的,应酌情告知转办情况。 (三)对多次来信和持续六个月以上的信访老户,要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区别不同情况,抓紧妥善处理。 第七条 信访件的办理期限: 一般信访件在一个月内办结,重要信访件(含交办件)在三个月内办结,复杂的或情况特殊的信访件经请示纪委书记批示同意,可延长三个月办结。 第八条 交办报结件的办理: 市纪委和区委、区政府等交办的要报结果的信访件,要记入“报结件办理登记簿”,按报结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及时上报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情况特殊要求延期的,要及时向交办单位报告。 第九条 下转报结信访件的督办: 批转镇街纪委、区直纪检组办理的报结件,要记入“下转报结件办理登记簿”,一般在一个星期内进行一次询问,了解办理情况。一个月后进行查报,对不能按期办理的,应进行督办,并将督办情况在“下转报结件办理登记簿”内进行记载。收到报结材料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条 信访件的回复。 为鼓励署实名举报,信访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情况和结果向署名人进行反馈,听取举报人的意见。对署名人地址、单位不详的,可通过信访件中所涉及的单位到该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寻找。 第十一条 信访件的报结。 信访件办理完后,应将调查结果等填制“信访件办理审批表”,按拟办时的审批权限报批,经审核同意后信访件正式办结。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安源区纪委信访室 二00四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邹燚 |